公告
申请人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主张其持有的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贰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该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3140005125255027、3140005125255029、出票日期均为2014年10月14日、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均为石狮市亚士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均为申请人晋江市大新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日
章玉良、郭振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来与被告章玉良、郭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指定你们应在2015年4月7日上午8:30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5年4月8日上午8:30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谢忠和、黄小茹:
本院受理原告吴跃进与被告谢忠和、黄小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指定你们应在2015年4月8日上午8:30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5年4月9日上午10:00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许丽明:
本院受理原告许雅霖与被告许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指定你应在2015年4月8日上午8:30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5年4月9日上午8:30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王丽碧: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鹏与被告王丽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指定你应在2015年4月7日上午8:30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5年4月8日下午14:30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林少彬:
本院受理原告王瀚与被告林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指定你应在2015年4月7日上午8:30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5年4月8日上午10:00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狮市天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张锦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太杰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狮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天丁、陈丹妮: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星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狮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天丁、被告陈丹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萍萍、泉州吉荣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永育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狮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泉州吉荣服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永育货款59600元及自2014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驳回原告蔡永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郭敬清、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郭杰清、吴丹樱、泉州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文庭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狮民初字第22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5年4月9日9:0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七审判法庭)开庭进行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陈丽玉、高团聚:
本院受理原告陈照湘诉被告高日诗、陈丽玉、高团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林国良、王子玉: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换与被告林国良、王子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被告林国良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已经作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林国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海民初字第2512-2号民事裁定书和原告林丽换提交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证据,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管辖权异议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上诉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林笠、福建省中科嘉世树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涵民初字第2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吴波文:
本院受理原告吕秋水与吴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雷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董祖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王春铃、林宝珠、韩廷禄、林惠容、周初生、郑石生:
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福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春铃、林宝珠、韩廷禄、林惠容典当纠纷和原告余根良与被告周初生、郑石生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蕉民初字第1122、1180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阮绍京、冯巧苹:
本院受理原告魏日雄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蕉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英珍、黄祖春:
本院受理原告吴红星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刘善义:
本院受理原告林惠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蕉民初字第3467号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彭枝柳:
本院受理原告石贤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蕉民初字第3474号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深禄、陈小娇:
本院受理原告苏世华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郑喜雪、林通陵:
本院受理原告陈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蕉民初字第1987号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文、吴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石智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蕉民初字第3451号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巫盛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蕉民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盛辉: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陈言雪、石孟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蕉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福州市凯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7月23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350121100048877,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福州市凯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周剑峰:
本院受理原告苏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蕉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希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常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蕉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祖贵:
本院受理原告王承法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蕉民初字第28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宝铃:
本院受理原告包秀华诉你民间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蕉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蔡明、瞿锡喜:
本院受理原告冯俊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张神安、陈月燕:
本院受理原告雷小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年11月27日
王俩全、李丽珠: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龙民初字第60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在本院龙江法庭开庭审理(遇到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海市人民法院
郑智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兴中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林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陈为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黄建辉、苏万本:
本院受理原告许新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汤先:
本院受理原告张爱招与被告汤先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明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张贵福、钟久传、郭春兰、邱先明、石林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明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贰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钟久传、郭春兰、邱先明、石林香、张贵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明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贰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翁绳法、翁其俊、李倩:
本院受理原告毛陆权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潭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阳市人民法院
应剑锋: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次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建阳市人民法院
许巧娟、蒋高蛏: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鄢行辉与被执行人许巧娟、蒋高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潭执委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许巧娟所有的坐落于建阳市武夷国际新城1号楼11502号房屋(房屋合同号:201100443),并依法委托福建兴闽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兴闽诚信房评字[2014]第1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结论为439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变卖。
建阳市人民法院
江金发:
本院受理原告徐美兰与被告江金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长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宁权祯:
本院受理原告饶爱龙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宁县人民法院
泰宁县大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焕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泰宁县大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玉田、廖玉山、廖玉广、廖玉贵、廖玉兴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邵武市工商局企业设立公告
邵武市海晨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350781100044654
营业场所:邵武市五四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黎敏
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30日
营业期限:2014年12月30日至2034年12月29日
经营范围:办公设备、文化用品、日用百货、木竹工艺品 批发、零售;普通货物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邵武市海晨贸易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顺盛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唐亚国
联系电话:13992000000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前沁路(公司会议室)
福建顺盛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唐亚国 副组长:李国平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武夷山宏枞茶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曹仕华
清算组成员:张秀丽、伊良涛
联系人:张希云
联系电话:13515095999
武夷山宏枞茶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瓯市富农农化有限公司东峰第二经营部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8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783100017502),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建瓯市富农农化有限公司东峰第二经营部
遗失公告
永春顺美堂本草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8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350525100014573),现声明该正本作废。
永春顺美堂本草有限公司
政和县小吴食杂店不慎遗失政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72560006749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即日起如对本声明无异议,依法申请补领营业执照正、副本。
政和县小吴食杂店
福建省建瓯市富农农化有限公司小桥碓下经营部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1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783100017844),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建瓯市富农农化有限公司小桥碓下经营部
政和县温州理发店不慎遗失政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2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725600012559),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即日起如对本声明无异议,依法申请补领营业执照正、副本。
政和县温州理发店
武夷山三垦电气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8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782100008816),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三垦电气有限公司
三明市三元区天玺化妆品店不慎遗失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5月20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50403600093889)壹份,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天玺化妆品店
武夷山市贤达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4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782100034866),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贤达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
泉州台商投资区煌发水丸店不慎遗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2012年5月31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为35052160003146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泉州台商投资区煌发水丸店
泉州市信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2013年12月24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执照注册号:350509100070482),现声明该正本作废。
泉州市信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闽清县云龙乡徐小端电信服务部不慎遗失闽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注册号为:350124600092821,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
闽清县云龙乡徐小端电信服务部
闽清县日杂公司坂东湖东废旧金属收购站不慎遗失闽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5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注册号为:350124100013338,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闽清县日杂公司坂东湖东废旧金属收购站
更正声明
本报11月14日刊登福州华美源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州美源通贸易有限公司的注销公告更正以下内容:1,股东会议2014年11月12日更正为2014年11月10日;2,清算组成员为:陈锋、何吓生。特此声明。
古田县陈建辉食用菌辅料店不慎遗失古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9月8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50922600113931,现声明作废。
古田县陈兴炎食用菌辅料店不慎遗失古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2月18日换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50922600096199,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房道镇陆秀珠食杂店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8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783600056971),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房道镇陆秀珠食杂店
遗失公告
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沙县办事处不慎遗失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12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427100015117),现声明作废。
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沙县办事处
永定海莲纸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永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8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350822100009574),现声明作废。
永定海莲纸业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休刊启事
根据元旦放假安排,本报1月2日、3日休刊,1月5日恢复正常出版。
法制今报社
认领公告
2014年9月11日12时00分许,我支队上西边防派出所在泉港区后龙镇上西码头查获一部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改装面包车(车牌:皖NH2835)及一艘向该车过驳柴油的舢板船(无牌),该改装面包车内储存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3.55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4年10月1日
